九江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其他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协调校内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二)按照劳动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四)资助中心及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范围:
(一)校内产业的后勤服务;
(二)有关部门如图书馆、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兼职工作等;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选聘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二)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三)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四)岗位公开、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须填写《九江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二级学院审批;
(二)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人单位审核备案;
(三)培训上岗。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或二级学院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一)勤工助学酬金以工作时间和质量按等级发放(青年志愿者学生义务服务期间不计入报酬);
(二)学生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获得报酬原则上不高于480元。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数及报酬标准,按月制作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三)财务处审批后发放报酬到每位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积极或者违反校规校纪及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