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赣教助字〔2020〕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农商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赣发〔2020〕4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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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江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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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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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概念界定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是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借款学生”是指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申请人”是指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被救助人”是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经办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农商银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还款救助机制,汇总全省还款救助信息。
第七条 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市还款救助信息。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经办银行拨付救助资金。
第九条 经办银行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为经办银行拨付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专项用于今后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后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8号)文件规定,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作为还款救助备用金。
第五章 救助范围及原则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在江西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借款合同还款截止日时,不能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十四条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给予救助。
第十五条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六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随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及说明详见本细则第十九条和附件7)。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其具体原因。
第十七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经办银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借款学生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提出还款救助申请时,除需填写《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Ⅱ》(见附件1、2)外,还应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提交以下佐证资料:
(一)死亡、失踪类
1.借款学生死亡的,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借款学生失踪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申请人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需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当地(县级)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当地(县级)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出具单位应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提交材料时签订确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已经发放的还款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核及资金划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形成《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给相应经办银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填写《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由所在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核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当月15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20日。当月16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20日。每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含)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12月20日。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核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无误后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还款救助资金在通过最终审核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至经办银行用于偿还受救助学生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得发放给被救助人。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应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编制《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见附件6),应尽快反馈给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已救助还款学生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还款信息更新。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要求: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二)附件1、附件2、附件5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无需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
(三)附件4、附件6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四)附件3由经办银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3.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5.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6.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7.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
附件1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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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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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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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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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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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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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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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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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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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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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学生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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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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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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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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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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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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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信息
|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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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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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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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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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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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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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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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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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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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死亡、失踪 □ 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 借款人或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 借款人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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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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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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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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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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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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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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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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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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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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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 申请人(代办人): 年 月 日
|
|
资格审查情况
|
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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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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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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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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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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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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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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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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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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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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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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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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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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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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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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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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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信息
|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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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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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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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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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号
|
|
贷款金额
|
|
|
合同号
|
|
贷款金额
|
|
|
申请救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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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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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 本人经济收入特别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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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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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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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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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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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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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救助合同号
|
|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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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救助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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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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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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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并承诺待本人经济状况好转后,自愿将所得救助资金归还,并同意经办银行将本人相关救助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征信机构。
申请人(代办人): 年 月 日
|
|
资格审查情况
|
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附件3
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制表单位:XX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 制表日期:
序号
|
区县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助学贷款
合同号
|
合同金额
|
申请救助
原因
|
合计
|
-
|
-
|
-
|
-
|
0
|
-
|
1
|
|
|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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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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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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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制表单位:XX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 制表日期:
序号
|
区县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助学贷款
合同号
|
合同金额
|
申请救助
原因
|
合计
|
-
|
-
|
-
|
-
|
0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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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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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要求,我单位拟对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借款人开展还款救助工作,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向被救助人发放。现对以下还款救助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信息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反映。反映人需实名反映问题,对反映情况真实性负责,并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我单位将对反映的意见严格保密,不直接或间接反馈给公示对象。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若无详细、具体的事实,或虽有事实,但无法调查的,一般不予查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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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借款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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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或街道(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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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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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金额
|
申请救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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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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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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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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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XX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资金明细表
制表单位:XX银行XX分行 制表日期
序号
|
区县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助学贷款合同号
|
合同
金额
|
申请救助
原因
|
申请救助
金额
|
合计
|
-
|
-
|
-
|
-
|
0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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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归档材料清单
序号
|
档案类别
|
资料名称
|
资料描述
|
形成时间
|
是否原件
|
存档单位
|
1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申请人身份证
|
助学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首次申请救助时保留)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2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代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无法现场办理申请时,代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的身份证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3
|
还款救助申请档案
|
授权书(或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
证明代办人和申请人代理关系的文件
|
申请救助时
|
原件
|
县资助中心
|
4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还款救助申请表
|
申请救助时填写,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
申请救助时
|
原件
|
县资助中心
|
5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
|
第一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6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
第一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7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第二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8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
第二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9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
|
第三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10
|
还款救助
申请档案
|
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凭证
|
第四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11
|
还款救助申请档案
|
重大疾病病历复印件
|
第四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12
|
还款救助申请档案
|
低收入证明
|
第五类救助情况提供
|
申请救助时
|
复印件
|
县资助中心
|
13
|
还款救助管理档案
|
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编制,并加盖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报送经办银行时
|
原件
|
经办银行
|
14
|
还款救助管理档案
|
江西省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编制,并加盖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
|
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时
|
原件
|
省资助中心
|
15
|
还款救助管理档案
|
XX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
经办银行编制,并反馈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经办银行将还款救助资金明细情况反馈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时
|
原件
|
省资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