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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11 10:27  

九江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27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通知》(赣教助字〔2018〕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要求。落实好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加强资助工作规范管理,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推进教育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刘晓东

副组长:王万山  

成员:刘平 张晓明(纪委) 陈小林  潘建华  耿广猛      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潘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籍、资助、财务、信息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明晰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学生资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狠抓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资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学生资助工作。

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程序

严格执行《九江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九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及《九江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九院字〔2014〕109号),确保资助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要落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做到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建立精准资助机制,实现资助标准精准、资助对象精准、资金分配精准、发放时间精准,做到应助尽助。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要加强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

2.要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3.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建档立卡户学生认定识别工作,明确标准和资助档次,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杜绝平均资助、以奖代助等现象。

4.要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尊严;明确奖助学金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

5.要将受助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受理结果、公示照片、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设立专门档案存放场所,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做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并存,专人保管、全程保管。

6.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保质地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三、强化资助监督机制

学校将定期进行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及时解决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加大问责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信访投诉处理制度,通过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咨询邮箱等多种途径,畅通群众反映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置机制,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积极稳妥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发声,及早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和负面炒作。

四、明确“十个不准”,规范工作行为

1.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3.不准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

4.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等;

5.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等;

6.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7.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8.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9.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10.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五、建立违规惩处制度

1.对学生奖、助、补、勤、贷、免等工作中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修订)》(九院党字〔2016〕39号)有关规定执行,将其表现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评优评先、学习进修、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行为, 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务处理,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向学生索要助学金、接受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出现违反“十不准”事件的、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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