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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7-06-14 14:20  

 

 

 

 

 

 

 

九院字〔201773                    签发人:刘晓东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相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7613

 

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二级学院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学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原则上不超过15%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恶意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认定标准

1.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需之外的高消费行为。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九江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或其他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

2)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3)单亲低收入家庭或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

4)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务农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5.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及电子游戏厅;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或校外租房;

5)日常消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党委书记为组长,院学生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干部、学生工作专职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其中认定工作组组长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或专业)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的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由学生选举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小组,其中班主任作为班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五、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资助应该体现梯度差异,合理分配资助名额,禁止“一刀切”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明确重点受助学生,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原则上特殊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8000元,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这里所指资助包括学生通过学校、二级学院以及其他渠道所获得的资助。

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4.隐私原则。在开展调查了解学生情况、公示及宣传等工作环节时,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受助学生尊严。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后续管理

1.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对资助对象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档案库。

2.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定期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其档案中。

3.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3)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

4)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5)考试舞弊等。

4.学校和二级学院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5.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和《九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明显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学校。

6.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6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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